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制度,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积极性,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奖学金和助学金两大部分,研究生奖学金由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构成;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岗位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等构成。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评选原则,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统筹,各学院或一级学科点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任组长,研究生工作部部长、研究生院院长、校纪委副书记、研究生工作部副部长、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任成员,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奖(助)学金计划分配方案、奖(助)学金评定中普遍性问题与重大问题的协调和解决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由研究生工作部部长、研究生院院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审核、发放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培养单位)成立以主要领导为主任委员、副书记为副主任委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分管研究生培养副院长、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包括依据本办法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综合测评、等级评定、汇总公示、申诉处理、结果报审等工作。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财〔2014〕1号)、《湖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财〔2014〕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由中央财政拨付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第七条 学校根据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依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情况,同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按一定比例将推荐名额下达给各学院(培养单位),由学院(培养单位)组织初评。当学院(培养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数少于分配给学院(培养单位)名额数时,多出名额由学校统一调剂使用。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九条 研究生申报国家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理想高远,情操高尚;
(五)综合素质高,能力强,发展潜力突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文化活动和志愿服务;
(六)学习认真刻苦,各门课程和培养环节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
(七)科研能力突出,有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者优先考虑;
(八)具有国际视野,具备良好的国际交流能力,积极参加国际交流活动;
(九)符合所在学院(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的评审细则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能参评:
(一)录取类别为定向或单位委托培养;
(二)未按规定时间注册报到或未按时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三)参评学年有学籍异动(包括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等);
(四)因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且处分暂未撤销;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再次申请时,过往申请所依据的科研成果或获奖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在奖学金评审期间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评奖资格: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及纪律处分者;
(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申报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者。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各学院(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应经学院(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向本单位全体研究生公布。
第十四条 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10月向所在学院(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各学院(培养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选和推荐的结果,在全校范围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经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湖北省资助中心。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学院(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培养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各学院(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复查结论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会同财务处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奖励标准一次性打卡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学校在收到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后颁发给获奖学生,获奖记录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若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湖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财〔2014〕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由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等级、标准和比例:
(一)一年级研究生原则上根据学生的志愿填报情况、入学笔试成绩、复试成绩综合评定,具体奖励等级、标准和比例如下:
年级
等级
奖励标准(元)
比例
备注
一年级
一等
8000
20%
第一志愿新生在此标准上额外奖励2000元
二等
6000
30%
三等
4000
30%
(二)二/三年级研究生原则上依据上一学年综合测评结果择优评定,具体奖励等级、标准和比例如下:
年级
等级
奖励标准(元)
比例
二/三年级
一等
8000
20%
二等
6000
30%
三等
4000
30%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申报学业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按时进行学籍注册,认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研究生不能参评:
(一)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旷课累计达总课时量的1/3及以上或1个月以上无故脱离学校及导师监管的;
(三)有学术道德失范或做出有损学校声誉等行为的;
(四)因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且处分暂未撤销的;
(五)在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或未按时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的;
(七)参评学年存在学籍异动的(包括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等);
(八)该学年学生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的;
(九)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照“学生申请、学院(培养单位)评审、学校核定”的程序进行。学院(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五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复查结论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培养单位)。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获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若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当前学年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学业奖学金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拨款情况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综合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科研、学习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综合单项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学科经费、学生活动经费、创新项目经费、学科竞赛经费等,由研究生学院统筹发放,其评定依据按单项奖学金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奖励标准及范围如下:
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奖励标准及比例
奖励内容
标准(元/生)
比例
科研创新奖
1000
10%
优秀研究生
300
10%
优秀研究生干部
300
5%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300
10%
专业实践先进个人
300
10%
优秀毕业研究生
300
20%-25%
省级以上竞赛获奖及荣誉
300-1000
~
其他突出贡献奖
300-1000
~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湖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财〔2014〕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十条 硕士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年限最多为三年,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6000元。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每年2月和8月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账户中。
第三十二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及学校设立的其他奖励及资助。
第三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一)录取类别为定向或单位委托培养(档案未转入我校或有固定工资收入);
(二)在学制期限内,因出国、疾病、创业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或已报到注册但长期未经请假离校、不接受学校导师指导的;
(四)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
第三十四条 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并追缴己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岗位助学金
第三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学校按研究生人数的一定比例设立岗位助学金用于研究生承担助研、助教、助管及本科生辅导员工作的补贴。
第三十六条 申请岗位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学有余力的、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工作能力。
(三)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培养单位)同意的,在校在读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十七条 岗位助学金申请的程序
(一)校内各单位于每学期末,将下一学期所需“三助一辅”岗位及要求报送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核并在网上公布岗位及应聘要求等信息。
(二)申请人填写并提交《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会同设岗部门进行遴选,并公布各岗位受聘研究生名单。
(三)申请人经设岗部门培训后上岗,并履行岗位应尽职责。
(四)学期末设岗部门应对研究生进行考核,填写《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考核表》,并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备案。其中“本科生辅导员助理”纳入“兼职辅导员”队伍,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管理。参加“三助一辅”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将作为研究生评先评优和奖助学金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补贴按300-500元/月的标准进行发放(一学期按5个月核算),由设岗单位负责考核,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依据考核结果发放津贴。
岗位
类别
工作量
标准
津贴标准
责任单位
数量
助教
2-4
学时/周
300-500元/月
学院(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参照助教标准计算酬劳。
由学院(培养单位)酌情安排
助研
5-8
小时/周
300-500元/月
学院(培养单位)及导师根据研究项目经费预算酌情计算酬劳。
由学院(培养单位)酌情安排
助管
5-8
小时/周
300-500
元/月
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按设岗考核情况,按规定标准发放。
按在校研究生人数的10%-15%设置
本科生辅导员助理
5-8
小时/周
300-500元/月
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按设岗考核情况,按规定标准发放。
第八章 国家助学贷款与临时困难补助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由研究生本人根据学费标准,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办理。
第四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研究生因家庭或个人遭遇临时性突发事件(交通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导致经济困难影响学生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在获得国家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四十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注明家庭详细地址、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申请原因),并提供相关情况证明材料或乡镇及以上单位的证明;
(二)由所在学院(培养单位)对研究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后,经学院(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后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复核,复核后按复核额度发放临时困难补助。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学院(培养单位)在评审各类奖(助)学金时,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学科专业实际的评审细则,并报送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2022级研究生开始实施,2022年9月以前入学的各年级研究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量化参考标准.docx
附件2:学术著作出版社目录.docx